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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起打印准考证,海南农村特岗教师招聘笔试11日举行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6-07-07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南省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笔试考前公告

海南省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笔试定于7月11日举行,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应考,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7月11日9:00-11:30

小学语文

小学数学

小学英语

小学科学

初中语文

初中数学

初中英语

初中物理

初中化学

初中生物学

初中历史

初中地理

小学、初中道德与法治

小学、初中音乐

小学、初中美术

小学、初中体育与健康

小学、初中心理健康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6年7月7日9:00至7月11日8:00登录海南省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网(https://tg.hersp.com),按照网络提示打印本人笔试准考证。

三、笔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携带准考证(纸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两证缺一不可,按照《准考证》上面的“考试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二)建议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考生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考点内;考生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参加考试,考点只提供物品存放,不负责保管。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文字材料带入考场。

(五)考场内设有挂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或考点统一打铃为准。建议考生不佩戴手表入场参加考试。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七)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

(八)考生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考场规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附件1

考场规则

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纸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两者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照片、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所持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入场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安检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四、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圆规、三角板、透明笔袋等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文字资料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验。

七、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在“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规范粘贴本人条形码。

八、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填涂相应题号信息点,漏涂、错涂、多涂,答案无效;非选择题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或考点统一打铃为准。

十一、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十二、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答题区域署名)。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确认清点无误,由监考员宣布离场,考生方可离场。

十五、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六、考生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海南省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笔试考前公告

https://edu.hainan.gov.cn/edu/0400/202607/ff1dd4c3dad54afcb2d599771ac67782.s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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